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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7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58號原 告 洪添貴訴訟代理人 洪民豐被 告 游忠雄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助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士林區,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裁判案由:給付補助費
裁判日期:2011-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