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0號原 告 張國富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複 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訴訟代理人 黃菁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九月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0號原 告 張國富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複 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訴訟代理人 黃菁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九月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