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8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24號上 訴 人 陳慧玫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封安宣因100年訴字第2824號請求轉讓股份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裁判案由:請求轉讓股份
裁判日期:2011-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