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969號原 告 張昆輝被 告 美兆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純鏗訴訟代理人 陸正康律師
王雯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登報道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四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補正下列事項:若未具傳銷商或參加人資格而持有「美兆生活事業生活卡—F卡」者,其與被告間係何種契約性質或何種契約關係;若得退卡或退會時,退款金額是否會因有無具有傳銷商或參加人資格而有不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