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969號上 訴 人 張昆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兆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969號登報道歉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元,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加上登報道歉之非財產訴訟部分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以上總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