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978號原 告 魏大鈞訴訟代理人 林延慶律師追加原告 賴斌貴被 告 張宗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2月2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盈敏裁判案由:交付買賣標的物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1-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