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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0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61號原 告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郝龍斌訴訟代理人 蔣國志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俊隆、李嘉欣、李依庭間返還國宅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臺北市○○區市○○道○段○○○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二、又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380元,然原告並未表明系爭房屋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呈報系爭房屋之建物現值每平方公尺21,488元,乘以系爭房屋面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應繳裁判費,扣除已繳裁判費7,380元後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裁判案由:返還國宅等
裁判日期:201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