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61號上 訴 人 李嘉欣
李依庭兼 共 同法定代理人 李俊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061號返還國宅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25,1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