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061號原 告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郝龍斌訴訟代理人 蔣國志被 告 李嘉欣
李依庭兼 共 同法定代理人 李俊隆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國宅事件,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7 月15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應補充第三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上開判決主文第三項就被告敗訴部分,漏未命渠等負擔訴訟費用,茲據原告聲請補充判決,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