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61號上 訴 人 李嘉欣
李依庭兼 共 同法定代理人 李俊隆被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郝龍斌訴訟代理人 蔣國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國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5日裁定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250元,此項裁定業已於100年8月10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 羅月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