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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0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61號上 訴 人 李嘉欣

李依庭兼 共 同法定代理人 李俊隆被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郝龍斌訴訟代理人 蔣國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國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5日裁定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250元,此項裁定業已於100年8月10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 羅月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裁判案由:返還國宅等
裁判日期:2011-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