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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0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67號上 訴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被上訴 人 陳春長

蔡秋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春長、蔡秋芬間請求塗銷買賣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30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06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0年9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0年9月29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裁判案由:塗銷買賣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1-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