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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0號原 告 西湖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順來原 告 林淑芬

周煌棋徐春成王張欣欣李秀霞趙富年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基祥律師被 告 王茶

王昆成王秀梅王柏淳王仁賢王李阿昭王仁文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回復原狀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附圖一部分應更正如本裁定附圖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所附之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有與原本所附不符之情事。茲原告聲請裁定更正,為有理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黃愛真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仁榮附圖:

100.4.19北院木民常100年度訴字第210號函囑託更正後之複丈成果圖

裁判日期:2015-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