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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0號原 告 郭姵榛原名郭惠琴.訴訟代理人 邱基祥律師被 告 王茶

王昆成王秀梅王柏淳王仁賢王李阿昭王仁文前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茶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郭姵榛(原名郭惠琴)於民國99年10月5日,起訴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回復原狀,惟查,原告已於起訴前之99 年9月22日死亡,有原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卷第217頁),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裁判日期:2012-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