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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茶

王仁文王仁賢王李阿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西湖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因本院100年訴字第210號拆除地上物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97萬8,292元(計算式:面積×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即28.39×147,806+7.52×104,000=4,978,29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75,4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裁判日期:2012-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