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木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順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305,7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5,8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