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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1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23號原 告 周子鋐原名:周宏.訴訟代理人 賴青鵬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貫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及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固已繳納新臺幣(下同)3,000 元。惟查:

㈠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部分之訴訟標的價

額為1,700 萬元(計算式:出資額200 萬+1,500 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1,600 元。

㈡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董事關係不存在部分之訴訟標的價

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65 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元。

㈢原告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8,935 元,扣除已繳3,000 元

,尚應補繳17萬5,9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曼琳

裁判日期:2011-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