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67號原 告 張青霖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思拓科技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記載起訴狀應記載之事項,即關於本件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部分,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2日裁定命其5日內,補正前開事項,原告已於同年月27日收受前開補正裁定,然其逾期並未補正,自應認其起訴不合程式,應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