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8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祭祀公業高積祥法定代理人即管理人 高銘陽
高全得高信一高武雄高清泉高金銓
號高添籌高太郎高建發高國雄兼上列十一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高誠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梧桐因100年訴字第2182號給付派下權收益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萬肆仟玖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