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04號原 告 呂金財訴訟代理人 蔡淑清 南雪貞律師被 告 呂學良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0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振仁裁判案由:給付分配金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2-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