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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2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68號原 告 陳冠綸上列原告與被告思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李清間請求確認合約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惟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而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合約關係不存在,係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本項訴訟標的之價額,另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是本件訴之聲明第一、二項合計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叁拾伍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叁拾伍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美華

裁判日期:2011-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