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2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傅彩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冠丰、大直煤氣有限公司、正豐煤氣有限公司間股票所有權移轉登記返還消費借貸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405,0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6,9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