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13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與被告魏鳳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佰肆拾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魏鳳玉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529,46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惟聲請人前已繳納5,730 元,溢繳440 元,聲請人就其溢繳部分聲請返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湯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