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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3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19號抗 告 人 賴昀信代 理 人 陳淑芬律師相 對 人 林進益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停車位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5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前就鈞院98年度審訴字第66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時,已於民國100年2月22日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350元,二審法院判「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鈞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319號重新審理、判決,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因本件係更審審理,本件上訴應無庸再繳裁判費等語。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明確,本件抗告意旨經核為有理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裁判日期:2011-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