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4號上 訴 人 趙林麗鳳兼代 收 人 張履端被 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