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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3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57號原 告 上閤屋餐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正男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淑鳳間,請求返還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單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裁判日期:2011-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