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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34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438號原 告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隆上列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商斗山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間請

求給付價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萬916 元,應繳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欠6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

原告應提出系爭契約書之中譯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裁判日期:2011-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