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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34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44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正益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蔣湘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年訴字第3440號返還土地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5,783,1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87,481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價金
裁判日期:2012-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