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16號原 告 林佳靜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
呂秋𧽚律師曾酩文律師被 告 鑽石理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永松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複 代理人 蔡佑明律師
粘怡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金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林振芳法 官 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