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22號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訴訟代理人 林紀威
蘇義欽被 告 鍾文薰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複代理人 賴俊睿律師被 告 劉俊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之債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八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