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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35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22號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訴訟代理人 林紀威

蘇義欽被 告 鍾文薰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複代理人 賴俊睿律師被 告 劉俊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之債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八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雅雯

裁判日期:2011-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