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35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52號原 告 迪文國際服飾有限公司

街A34法定代理人 雷蕾訴訟代理人 祝海鷹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間公有財產管理事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惟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回復電力供應及給付1元之損害賠償金額等情,核係屬於因財產權而涉訟者,惟因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4,000元,尚欠13,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裁判日期:2011-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