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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35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85號原 告 邱麗娟即飛凱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陸仟柒佰伍拾陸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零壹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㈢提出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美華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費用
裁判日期:201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