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675號上 訴 人 施建致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陳勇成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楊松間因100年度訴字第3675號除去所有權妨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96,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