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697號原 告 戴全聲(即TAI,.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朱慧倫律師被 告 田容嬌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複 代理人 徐秉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曾益盛法 官 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