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19號上 訴 人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緯訴訟代理人 張金龍
陳盈誌林振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訴字第3719號請求給付移轉薪資債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陸萬捌仟肆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