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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37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98號上 訴 人 陳森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向陽春大廈管理委員會、林瓊玲等請求拆除建物返還頂樓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叁佰陸拾捌萬肆仟壹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裁判日期:2012-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