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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38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830號原 告 輕鬆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逸穎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複 代理人 林忠平被 告 遠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旭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收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裁判案由:給付代收款
裁判日期:2011-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