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830號原 告 輕鬆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逸穎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複 代理人 林忠平被 告 遠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旭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收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