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3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89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訴訟代理人 吳俊良

張素蓉宋志鴻被 告 羅蘭芳被 告 羅智宇被 告 羅智安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律師複代理人 何振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被告羅蘭芳出售被告羅智宇、羅智安之不動產,依據被證一所示之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所示,除原告所主張之台北市○○區○○段二小段四五五地號土地以外,尚有同地段四五六、四五七地號土地,且移轉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各為二六四五七六分之三八四,則原告提起本訴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標的物為何?仍有闡明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裁判日期:201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