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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39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979號上 訴 人 周瑞昕即 被 告(即反訴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辜淑惠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反訴各為新臺幣壹佰萬元,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12-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