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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30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50號原 告 上騏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棻瀚訴訟代理人 紀復儀律師被 告 中央印製廠法定代理人 陳永輝訴訟代理人 郭惠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9 月5 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裁判日期:2012-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