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06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林立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陳彥宏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返還溢收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佰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911,2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惟聲請人前已繳納10,820元,溢繳800元,聲請人就其溢繳部分聲請返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