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23號原 告 株式会社OSG コーポレーション (日商歐艾詩基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川 剛訴訟代理人 李映怡律師
劉允正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三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撤銷股東常會決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被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定有明文。法定代理權之存在乃訴訟成立要件之一,法院應依職權予以調查,當事人對於法定代理權存否有爭執,應由原告就法定代理權之存在負舉證責任。本件原告起訴未列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自與上開規定有違,應予補正。
二、應補正原告株式会社OSG コーポレーション( 日商歐艾詩基股份有限公司) 最新經依其本國法設立之登記資料(應經我駐外單位認證)、法定代理人戶籍資料或護照影本。
三、應補正被告三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