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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31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23號原 告 株式会社OSG コーポレーション (日商歐艾詩基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川 剛訴訟代理人 傅嘉和律師

李映怡律師被 告 三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松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常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11月8日下午5時1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日期:2011-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