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31號原 告 翁木傳被 告 全捷電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奇峰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清算人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7日年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7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