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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32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12號原 告 葛之浩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律師複代理人 黃宜婷律師被 告 許賢忠訴訟代理人 張衛航律師複代理人 林美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0日當庭諭知原告於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有當日言詞辯論筆錄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裁判案由:移轉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1-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