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12號原 告 葛之浩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律師複代理人 黃宜婷律師被 告 許賢忠訴訟代理人 張衛航律師複代理人 林美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原告未於諭知期間補繳裁判費,爰再開辯論以進行後續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