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63號原 告 范菊美被 告 陳潔時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務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28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該次庭日,請被告陳潔時本人親自到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