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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32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63號原 告 范菊美被 告 陳潔時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務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28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該次庭日,請被告陳潔時本人親自到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裁判日期:2011-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