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47號原 告 王桂森被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訴訟代理人 蔡俊慶
沈執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八月七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47號原 告 王桂森被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訴訟代理人 蔡俊慶
沈執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八月七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