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47號上 訴 人 王桂森被上訴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務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確認被告對原告就元貞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債權,於超過本金新台幣(下同)446,618元以外部分不存在」及「被告應給付原告94,532元及自民國99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均提起上訴,前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46,618元,後者訴訟標的金額為94,532元,合計為541,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