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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45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51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賴碧玉訴訟代理人 江慧穎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史希如

史衣冬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律師

陳鴻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4511號請求退還補教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然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05

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賴秀蘭法 官 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人瑋

裁判案由:退還補教費用
裁判日期:2012-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