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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45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52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弘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富平

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震旦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6,739元(計算式:801,263+165,476=966,73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玉蕙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
裁判日期:2012-09-13